公文書或私文書,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公證人認證後寄送副本至大陸。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 到場請求認證文書,應攜帶自己之身分證或其他有效身分證件。
  2. 經駐外單位查驗過的原文件:原文件如果是在本國境外作成的,應經過本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貼有文件證明專用之防偽標籤貼紙或經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3. 本國文書須由公證人審認為真正:原文件如果在本國境內作成的,請先將文件傳真至本所或將文件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證人電子郵件信箱,由公證人依文件性質決定審認方式。
  4. 不論公文書或私文書,如無法審認為真正,則可能無法作成認證。
  5. 原文件若超過6頁,請務必事先告知。
  6. 寄送副本之種類,以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並與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有關者為限,逾此範圍者不予寄送。
  • 費用計算: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額或請 求公、認證事由金額、價額不能算定者,每件500元或750元。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額或請 求公、認證事由金額、價額能算定者,依收費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