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國機關或本國機關要求的文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公證人就已翻譯完成的內容,附於原文件上,作成翻譯本認證。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 到場請求認證翻譯本,應攜帶自己之身分證或其他有效身分證件,
  2. 供核對譯文內容是否正確之文件。
  3. 請求人應自行翻譯或有能力自行確認翻譯文之內容,並於公證人面前翻譯本上簽名,表明自己為翻譯人。
  4. 經駐外單位查驗過的原文件:原文件如果是在本國境外作成的,應經過本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貼有文件證明專用之防偽標籤貼紙或經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5. 本國文書須由公證人審認為真正:原文件如果在本國境內作成的,請先將文件傳真至本所或將文件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證人電子郵件信箱,由公證人依文件性質決定審認方式。
  6. 不論公文書或私文書,如無法審認為真正,則可能無法作成翻譯本認證。
  7. 原則上,翻譯文應按照原文文件內容作出完整翻譯,並在格式上及內容上易於與原文件進行比對。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意思不符者,翻譯人應加以修改。
  8. 翻譯文件認證,涉及英文以外的其他外文,應由翻譯人簽立具結書,就翻譯內容作擔保。
  9. 原文件若超過3頁,請務必事先告知。
  • 費用計算:
    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額或請求公、認證事由金額、價額不能算定者,每件750元(以原文件3頁內,相對應之譯本3頁內為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額或請求公、認證事由金額、價額能算定者,依收費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