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人年滿十六歲便可以為遺囑行為,惟必須意識清楚、精神狀態正常。長者辦理遺囑,須能自行與公證人聯繫討論遺囑內容,必要時公證人將安排時間於辦理遺囑前進行面談。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 不動產謄本+房屋稅單:如遺囑內所提到的法律行為(例如:指定應繼分或遺贈)之標的包含房屋,應提供房屋(建物)謄本及房屋稅單(稅單上面須載明課稅現值,如沒有房屋稅單可以房屋稅籍證明代替)。如遺囑內所提到的法律行為(例如:指定應繼分或遺贈)的標的包含土地,應提供土地謄本。
  2. 動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遺囑內所提到的法律行為(例如:指定應繼分或遺贈)之標的包含其他動產(如存款、股票),應提供相關文件(存簿資料請更新至最近一筆),以說明該等財產為請求人所有,以及該等財產客觀上之價值。
  3. 戶籍謄本:在立遺囑人於遺囑內指定應繼分或作成遺贈的情形,應提供完整涵蓋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針對法定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身分作詳細說明(包括其與立遺囑人間的關係及足以特定該等人士之個人基本資料)。
  4. 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三人以上,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代筆遺囑應以複寫紙謄寫,準備一式三份。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請見民法第1198條。
  5. 不論是哪一種方式作成的遺囑,都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6. 若不清楚遺囑內容應該如何表達,請聯絡我們
  • 費用計算︰
  1. 依據公證法的規定, 按照遺囑內所提到的法律行為(例如:指定應繼分或遺贈)的標的(例如:動產或不動產)的金額或價額,併計全部標的金額或價額後,再依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2. 不動產以公證人估定之價值,作為標的價額。
  3. 動產(如:存款、股票等)則以遺囑作成當時,客觀上可以作為參考的金額或價額為準。
  4. 公證人在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