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協議公證,可以針對離婚協議中雙方合意之金錢給付義務(如:贍養費、扶養費、生活教育費等金錢給付)約定強制執行。契約經過公證後,如未按照契約履行給付義務時,當事人可以依據經公證之離婚協議,直接向法院就前述給付義務聲請強制執行。若約定分期給付,得約定一期不償還,視為全部到期,而就全數金額逕付強制執行。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須有2位離婚證人於公證離婚協議時到場。
  3. 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4. 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離婚效力。

 

  • 費用計算︰確定離婚協議之給付金額後,再依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收費標準